长假过后,再谈加班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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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泉.长假过后,再谈加班工资[J].成才与就业,20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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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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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苑研发培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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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生产任务紧张,小谢所在的单位要求各生产部门在“十一”长假期间必须保证有员工在岗工作。根据要求,部门经理在节前就对小谢他们的加班时间进行了安排。他们生产部门有三个小组,每个小组一班,每班工作8小时,早班从早上6点到下午2点,中班从下午2点到晚上10点,晚班从晚上10点到次日早上8点,三个小组每周轮换一次,每个员工保证每周休息两天。“十一”过后发工资了,可大家拿着工资单后发现,每个人加班工资栏中的计算方式都不一样,有的人是按150%的标准计算的,有的按200%,还有的则按300%。小谢发现自己的加班工资最少,他认为一定是人事部门觉得自己刚进单位好欺侮,故意少给的,于是他来到人事部门想问个究竟。没想到人事部经理态度很强硬,“你觉得我算错了,上劳动仲裁法庭告我好了!”小谢听了真窝火,可加班工资到底该怎么算,他也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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