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南3农民采挖兰草被判缓刑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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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超,曾新华.对河南3农民采挖兰草被判缓刑的法律思考[J].决策与信息,2009(10):7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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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超 曾新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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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熊超(广西南宁市广西教育学院);曾新华(广西南宁市桂云天律师事物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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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在法院网看到一则消息:为了脱贫致富,河南三门峡卢氏县的农民张某、郭某、马某采挖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兰草,本以为是劳动所得,没想到竟触犯了刑律,接到判决书后三人痛哭不已,后悔莫及。近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郭某、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1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罚金。①对这个典型的破坏自然资源案例,笔者作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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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采挖 兰草 缓刑 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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