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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引进人才、技术资金的优惠政策
摘    要:一、关于独资、联合兴办企业 1、凡来我县独资、合资兴办企业的,在场地、劳力、交通、能源上给予方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在贷款、开户、经营结算等方面优先安排。 2、合资联营兴办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比原规定提高1—3%;允许按企业实际销售收入总额提取1—3%,做为新产品开发基金,列入销售成本。 3、独资兴办的企业,由客方自主经营,产值可纳入原地统计。 4、合资兴建的企业,如以补偿贸易形式,在规定期限内还清客方投资,再优惠销售价的1—5%,供应产品3—5年,长期联合经营的实行税收优惠。 凡外地与我县合资兴办或联合改造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计规模,建设期间,免征建筑税和土地占用税。投产后,免征三年税收。免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给予照顾。 对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可以“先分后税”,也可以“先税后分”,实行“先分后税”办法的联合体各方,回原地交纳所得税。 5、凡帮助我县销售滞销产品的,可按销售额的1—2%一次性发给销售奖。 6、对来我县兴办创汇产品的企业,独资经营的所得外汇全归客方;合资经营的所得外汇,客方从优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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