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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兼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的完善
作者姓名:丁霖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872)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招标项目
摘    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关 键 词: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生态环境代修复  私法公法化  生态环境损害  绿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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