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赃物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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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金玲 吕绍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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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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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各国民法对善意买受人予以特别保护的制度.善意买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法的直接规定,属于原始取得,而非合法有效的合同,原权利人将因此丧失对被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这种强制性的权利配置,体现了民法对交易安全和效率优先保护的价值倾向.赃物应当适用善意取得,以充分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合理期待与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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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赃物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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