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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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段晓娟.“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质疑[J].山东社会科学,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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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晓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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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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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通过对合伙是独立民事主体这一观点所依据理由的罗列与辩驳,指出划分民事主体应有一根本标准,即: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应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最后依此标准得出合伙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根据其不同类型分别属于公民和法人这两种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的一种形式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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