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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语体语言特点
引用本文:于常青.司法文书语体语言特点[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1992(4).
作者姓名:于常青
摘    要:从大量的司法文书实例看,文书的写作者一般都熟悉法律,也掌握每个案件的事实,这两方面的失误固然有.但更多的错误却在语言文字运用和写作表述方面.所以有必要从司法文书的语体方面研究其语言特点.语体是人们为适应不同的交际需要而形成的语文体式,是为社会交际服务的.交际的范围和领域不同,就要求形成不同的语体.语体是结构形式与语言风格的综合表现.司法文书作为实用文体的一种,其语体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特定的格式内容;二是具有鲜明的语言风格.其格式内容,主要是诉讼程序的要求.比较而言,格式内容是容易掌握的,而把握语言风格却非易事.司法文书语言首先是法律语言风格的体现,即为了适应政法系统的交际场合达到某种交际目的时使用自己的语言所产生的特殊语言格调.语言风格离不开语言材料的使用和选用,二者是语言风格的物质基础,不容忽视.语言风格和语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又有其联系.曹丕在《典论论文》中说:“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铼尚实,诗赋欲丽.”这反映了语言风格和语体之间的某些联系,说明了不同语体所表现出来的风格有所不同.实用文体语言具有规范性、准确性、以书面语言为主的特点.司法文书由于用在特定的交际场合,要求达到某种交际的目的.作为实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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