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第三人引起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完善
作者单位:;1.东北财经大学
摘    要:《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设置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为先行支付的条件,将先行支付与追偿的范围限制为医疗费用,对于其他待遇支付与追偿没有提及。建议立法统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不同情形下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关 键 词:第三人  先行支付  民事赔偿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