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引起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完善 |
| |
作者单位: | ;1.东北财经大学 |
| |
摘 要: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设置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为先行支付的条件,将先行支付与追偿的范围限制为医疗费用,对于其他待遇支付与追偿没有提及。建议立法统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不同情形下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
关 键 词: | 第三人 先行支付 民事赔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