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因欺诈被确认无效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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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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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案情简介宁波市某科技公司因发展需要招聘一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工作人员,待遇优厚。李某系高中毕业,因看中该岗位待遇优厚,伪造学历证书前去应聘,公司没有做进一步调查,就录用了李某。录用三个月后,公司发现李某的能力一般,随即展开调查,后发现李某伪造学历证书欺诈公司,公司于是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因李某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李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但公司认为李某以欺诈手段入职,根本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遂引发争议。争议焦点劳动合同无效,科技公司是否应当为李某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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