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位劳动违法行为纠正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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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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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劳动违法行为的纠正机制存在定位不准、效率不高、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要重新审视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诉讼各自的优劣与利弊,实现合理分工与有机衔接,使两者形成合力,构建纠正劳动违法新机制。如劳动监察应当以主动巡查为主,对金钱给付类投诉案件应当赋予劳动监察调解权;劳动监察处理金钱给付类投诉案件时穷尽调查职责仍无法认定事实的,应允许转向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处罚的劳动违法行为,应当建议劳动监察立案查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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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监察 劳动争议处理 纠正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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