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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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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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案情简介■案例1:刘某主张,其于2012年7月6日入职A公司,任销售总监职务,2013年4月30日离职,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收入证明》进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收入证明》均载有A公司公章,其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中载明:"兹有本单位职工刘某……2012年7月6日入职……于2013年4月30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收入证明》显示了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刘某的实发工资情况。A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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