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冲突的调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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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蓝银华.论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冲突的调适[J].经营管理者,2009(17):189-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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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蓝银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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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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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长期共存,在立法上,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一是通过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赋予的自治权,将少数民族习惯法纳入国家法体系;二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通过农村村民自治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法纳入国家法以外的村民自治体系,以这两种途径和方式来调适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矛盾和冲突,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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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族习惯法 立法变通 村民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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