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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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洋.论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J].经营管理者,2009(17):182-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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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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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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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仲裁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其具有及时、保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管辖权确定性等优点所以既符合了经济和效益的价值目标,又有利于实现公正和公平.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仲裁制度备受关注.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是仲裁合法的前提。将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解决,会导致仲裁协议不可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后果.本文将在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产生的法理和现实依据基础上,对可仲裁性在适用标准上的变化进行分析,最终归结到我国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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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争议事项 可仲裁性 仲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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