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敬老院 上诉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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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云斌.状告敬老院 上诉被驳回[J].社会福利,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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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云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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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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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原告于某原系海安县某建筑公司职工,患有精神病。1998年6月21日,建筑公司与海安某敬老院达成协议,约定由建筑公司于6月28日一次性付给敬老院10万元,作为于某进入五保的经费。从7月1日起,敬老院接受于某入院为五保人员,并负责于某吃、穿、住、医、葬。同日,于某的哥哥于某某以其监护人身份,与敬老院签订了该协议。7月8日,敬老院与当地镇政府一起将于某送到紫琅医院治疗。2002年2月,于某下颚脱臼。2005年5月,敬老院、镇政府及紫琅医院将于某送到南通瑞慈医院准备进行手术。由于作为监护人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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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协议 手术 监护人 附随义务 敬老院 合同法 镇政府 驳回 当事人 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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