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义务来源多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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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管洪彦.论合同义务来源多元化[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1):6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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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管洪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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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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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义务来源多元化是指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不仅限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且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以及法官解释等。现代合同法形成了合同义务来源多元化的态势,其原因在于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要求,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合同义务来源多元化对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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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义务来源 诚实信用原则 实质正义 |
文章编号: | 1672-0040(2006)01-0067-05 |
修稿时间: | 2005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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