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要创制公共政策——法理视角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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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友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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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31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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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严格意义上的绝对分权已经不复存在,客观上要求法院承担公共政策创制的功能.由于规则之治存在着的不周延性、不确定性及滞后性等不足,如果完全否认了公共政策的创制功能,法院的其他功能也将无法实现.另外,从法院与立法、行政机关比较的外在角度看,通过法院创制公共政策更容易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协调.上述三点结合共同构成了法院创制公共政策的必要且充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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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院 公共政策 创制 法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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