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刘宪权.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8(4):54.
作者姓名:刘宪权
摘    要: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刑法有必要将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诈骗行为归入保险诈骗罪.单位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但不能成为有些如故意杀人等犯罪的主体.保险诈骗罪中的"虚构保险标的"既包括编造完全不存在的标的,也包括编造与实际存在内容不一致的标的.复保险、隐瞒保险危险和事后投保骗取保险金等行为均可能归入保险诈骗罪"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行为范围之中.对冒名骗赔行为应以诈骗罪定性,但需作具体分析.在投保人或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用自损方式骗保的行为不能以保险诈骗罪处理.故意扩大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归入"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法定行为方式之中.保险诈骗罪中存在着片面共犯情况,对单方面有意帮助他人犯罪者可以成立共犯.

关 键 词:保险诈骗  主体  冒名骗赔  自损  扩大事故  片面共犯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Difficult Problems of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Liu Xianquan.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Difficult Problems of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J].Journal of Zhejiang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2008,38(4):54.
Authors:Liu Xianquan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