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探析 |
| |
引用本文: | 栗相恩.污染环境罪探析[J].兰州学刊,2012(4):150-155. |
| |
作者姓名: | 栗相恩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
| |
摘 要: |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之后,犯罪构成要件发生极大的改变。本罪的法益应该是复合性的,其主要法益应当是环境权,次要法益应当是国家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其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只要"污染环境"达到具有危害国民的身体健康的危险或者有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即构成"严重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理应包括修正前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
|
关 键 词: | 污染环境 法益 罪过 严重污染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