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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准纯粹程序正义
作者姓名:肖涛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1
摘    要:由于人的道德、知识、判断能力上无可避免的缺陷,即便良序社会中的政治过程也至多只能是非完善程序正义。如此出现的问题是:在何种范围内,公民有服从非正义法律的义务?为回答此问题,罗尔斯提出准纯粹程序正义。作为非完善程序正义之下的次一级分类,准纯粹程序正义具有两个基本特点:关涉结果的判断标准独立且先于程序;此程序可能会产生非正义,但具有权威性的结果。

关 键 词:非完善程序正义  准纯粹程序正义  非正义法律  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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