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准纯粹程序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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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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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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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人的道德、知识、判断能力上无可避免的缺陷,即便良序社会中的政治过程也至多只能是非完善程序正义。如此出现的问题是:在何种范围内,公民有服从非正义法律的义务?为回答此问题,罗尔斯提出准纯粹程序正义。作为非完善程序正义之下的次一级分类,准纯粹程序正义具有两个基本特点:关涉结果的判断标准独立且先于程序;此程序可能会产生非正义,但具有权威性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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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完善程序正义 准纯粹程序正义 非正义法律 权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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