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情色贿赂的法律规制——以唐律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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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红星.传统中国情色贿赂的法律规制——以唐律为中心[J].兰州学刊,2012(6):178-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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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红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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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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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中国对情色贿赂法律规制积淀极深,以唐律为例,其既规定收受情色贿赂为罪——"枉法娶人妻妾及女"罪,也规定给予情色贿赂为罪——"有事以情色行求"罪,并对二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不过,基于对礼教纲常的维护,情色贿赂在唐代更多被视为纲常犯罪,而非贿赂犯罪,故其规制不如一般财物贿赂完整全面,同时又因为社会性风气较开放及吏治逐渐败坏,规制效果亦不甚理想。借鉴唐律规制情色贿赂的历史经验,结合情色贿赂的本质及危害性,现行《刑法》应将情色贿赂犯罪化,以严密惩治贿赂犯罪之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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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情色贿赂 枉法娶人妻妾及女 有事以情色行求 犯罪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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