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机构对网络时代的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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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潇.论司法机构对网络时代的适应[J].领导科学,20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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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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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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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网络表达的正面效应与非理性倾向
(一)网络表达的民主监督功能
表达自由既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也是民主制度的核心.目前,表达自由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并作为一项最基本人权纳入世界各国的宪法.在《世界宪法全书》中登载的111个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有102个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明确规定了表达自由或类似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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