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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矿冶业机构官员的除授制度
引用本文:王菱菱.宋代矿冶业机构官员的除授制度[J].河北学刊,1999(6).
作者姓名:王菱菱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历史研究所!071002
摘    要:此文原有提点官、提点司属官、矿场监官的寄禄阶及曾任差遣情况表,因受篇幅限制,未能收入。宋代矿冶业机构官员是指提点坑冶铸钱司的官员(包括提点官及其属官)和各地矿场监官。他们的官品在从五品至九品之间.分别属于朝官、京官、选人以及低级武官的范围。他们的差注途径,一般来说是由束部四选(元丰以前是审官院、流内铨、枢密院)依据其官品等级、资历状况决定的。但是由于存在着就任差遣的繁剧与否、本人管理能力的高低、矿场的规模大小等等不同情况,因此宋代矿冶机构官员的除投除了吏部四选外,还常常通过以下数种方式进行: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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