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时代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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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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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十一)》审慎下调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有利于更好体现司法正义、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这种寄托刑事立法的治理方式仍具有较强的“应急”局限。涉及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闻报道,集中体现了涉案人员低龄化、罪错行为危险性和不良习性恶化性等风险特征,暴露出社会、家庭、学校和司法四方面的多维治理短板。因此,单独倚赖刑事立法手段,长远难以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甚至会适得其反,应当树立系统治理观念,以未成年人“两法”修订为契机,从司法层面严格限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适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规程、衔接和数字预防机制等方面,积极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支持和责任体系建设,以此巩固深化《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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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 行为特征 体系治理 |
Crime Prevention and Governance Path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after the Isuuing of Criminal Law Amendment(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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