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中“公共利益”的法规范分析——以类型理论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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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玉洁.法律文本中“公共利益”的法规范分析——以类型理论为视角[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5(4):11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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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玉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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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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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在众多的法律中使用了"公共利益"这一法律用语,但却未能作出明确的定义,这就为"公共利益"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困扰。为了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以类型化的视角重构"公共利益"条款。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不同,我国现行法中的"公共利益"可以分离为四种类型:立法目的型、权力界限型、权利限制型以及例示型。但在公共利益类型的认定上,我国现行法尚缺乏完整的认定体系。因此,"公共利益"条款的类型化重构除了继续肯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定职能外,还应当明确立法机关的认定职能,并以例示规定的方式增加法律文本中"公共利益"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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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利益 立法 类型 规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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