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和企业经济管理行为的法制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与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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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华详.论政府和企业经济管理行为的法制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与核心[J].新疆社会科学,19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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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华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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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吐鲁番地区行署体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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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 当前,我国经济理论界面对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新生事物”,把注意力都集中在“产权理论”或“产权制度”改革上,研究角度选在“企业法人财产权”上(如厉以宁教授的观点),选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上(以唐丰义、韩志国、刘国光等人为代表的观点)。围绕着“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展开的争论,形成了四种观点:(1)法人所行使的权利不是所有权,而是经营权;(2)确立法人所有权不符合“一物不得二主”的所有权立法规定,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不能成立;(3)法人行使的权力本质上是一种他物权或他物自主经营权,因而不能构成所有权的范畴;(4)国有企业法人一般不具有收益权,其处置权也是不完整的,必须依法处置,非经出资人同意,法人一般不得随意处置财产。从上述争论的焦点上可以看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被确定在“两权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范围上。那么,果真确立了两权分离,实现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后,我们就抓住和奠定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与基础了吗?我不敢同意这种观点。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法治历史悠久,法治基础较好,在这个基础上,其企业的两权分离,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才能显示得出比较突出的和具有显著的地位。而我国则不具备西方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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