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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社会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拓展
引用本文:黄辉,薛凯嘉.论生态社会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拓展[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72-82.
作者姓名:黄辉  薛凯嘉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物资源管控与生态安全规制研究”(20&ZD093);
摘    要:在生态社会背景下,传统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已然不适用实践中的生态环境侵权问题,进而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困境,包括主观过错对象范畴难以涵盖生态侵权问题、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认定因果关系证明困难以及证明方式难以解决生态侵权问题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生态社会下的归责原则需要发展新的逻辑,包括“生态化”与过错对象范畴的扩张、因果关系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证成的复杂以及生态侵权责任证明方式的延展。具言之,需要将价值目标“生态化”,推动过错对象范畴的扩张,丰富归责规则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并建立多元化的法律责任归责证明方式,以此拓展生态社会法律责任归责体系的新路径。

关 键 词:生态社会  归责原则  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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