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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
引用本文:吴大英.论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J].贵州社会科学,1981(5).
作者姓名:吴大英
摘    要: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谓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讨论、研究问题,开展某种活动或表达意愿的自由。所谓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为了进行某种活动而结成一定的社会团体的自由。这就是说,集会是临时性的,而结社则是永久性的。这两者虽然有区别,但都要采取会议的形式,也就是都要举行有组织有领导地商议事情的会议,因此,这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早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条就对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作了明确的规定。一九五四年九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七条不仅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而且规定:“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的宪法遭到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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