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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要求居委会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引用本文:
刘志明,郭金银.新形势要求居委会具备独立法人地位[J].社区,2004(18):31-32.
作者姓名:
刘志明
郭金银
作者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街道和社区工作办公室
摘 要:
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否具备民法范畴的独立法人地位,一直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关 键 词: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独立法人地位
社区民主自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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