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之探索——对《解释》第2条的质疑与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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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庆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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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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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实的商品房预售交易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仍签订大量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一律认定此类合同无效,势必会影响处于弱势地位的预购人的利益,而且也会使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无效合同大肆牟利。因此,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预售合同不能一律认定无效,而是应该赋予预购人以撤销权,以期更好地保护预购者的利益,规范房地产商的预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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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品房预售合同 无效合同 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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