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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全覆盖的理论逻辑与应然边界
引用本文:魏昌东.监察全覆盖的理论逻辑与应然边界[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22(5):101-113+166-167.
作者姓名:魏昌东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ZDA135);
摘    要:监察全覆盖应以实质化全覆盖为导向,纠正形式化全覆盖造成的对象泛化、靶向失准、重点偏向等问题。监察全覆盖涉及三个维度,其推进重点各有侧重:(1)监察权主体全覆盖,应以最大效度地提升监察机关整体履行监察职权的能力为中心,全面提高派驻机构监察监督实效,发挥监察权在推进公权合规运行中的关键作用。(2)监察对象全覆盖,应坚守国家公权力行使者是腐败治理首要对象的基本定位,区分国家与社会公权力腐败在危害性的质与量上的差异,最大限度地提升对国家公权力行使者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治理效能,防止将有限的监察资源投向泛社会公权力的行使主体。(3)监察范围全覆盖,应以廉洁义务维护为中心,准确厘定公职廉洁义务的内涵,合理收缩职能管辖罪名范围,立足“监督的再监督”定位,推进公权合规计划的实施,提高“质量型”监督全覆盖的治理效能。

关 键 词:监察权  监察全覆盖  监察对象  监察范围  国家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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