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充分性的法律分析——以青岛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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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秀丽.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充分性的法律分析——以青岛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为例[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2(3):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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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秀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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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山东,青岛,266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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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东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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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市场主体地位的充分性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然而,现实中由于合作社法人本身没有形成实质意义的资产、资产积累欠缺、国家扶持资金被套取以及合作社资产的稳定性欠缺等问题影响了其市场主体地位的充分性。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通过内部强化合作社制度,外部加强政府监管,双管齐下,增强和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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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民专业合作社 市场主体地位 充分性 地方立法 外部监督 青岛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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