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募基金监管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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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晓燕.论私募基金监管立法[J].理论界,2005(4):9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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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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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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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巨额的地下“私募基金”。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有效监管是我国应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与入世后证券业激烈竞争的需要。本文首先解释了规范的私募基金的含义与特征,分析了我国地下“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其次,本文认为私募基金立法应当重监管而轻业务经营控制,并适时推出《私募基金监管条例》;最后,本文提出私募基金监管立法要遵循保护投资者与发挥私募基金优势两个原则,从私募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资格限定等七个方面建立监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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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募基金 监管立法 投资者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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