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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调解协议的效力
引用本文:彭姣.论调解协议的效力[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3(3).
作者姓名:彭姣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调解的核心要素在于合意,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达成的调解协议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调解协议的程序性效力主要是由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而由国家立法所赋予的,将其从调解协议的效力中予以剥离,还原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属性,维持其作为合同的拘束力与效力,不仅有利于为当事人所享有的反悔权提供合体系性解释,也可以针对实践中强迫调解等现象发挥反制作用.调解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于其所具有的确定性拘束力以及确定力之上.前者是其作为民事合同的根本属性,而后者则为其所特有.一旦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其效力无瑕疵,即应以协议内容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当事人也不得再以之此前的基础关系作为根据而为请求.

关 键 词:调解  调解协议  民事合同  反悔权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Conciliation Agreement
PENG Jiao.On the Effectiveness of Conciliation Agreement[J].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Hainan University,2015,33(3).
Authors:PENG Jia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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