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现代性刍议--从历史的角度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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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鸿志,蔡岱松.经济法的现代性刍议--从历史的角度考察[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5(2):8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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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鸿志 蔡岱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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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9;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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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历史和时间纬度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失灵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法律部门;第二,现代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对政府干预的约束与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现代经济法的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以实现社会公益与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与平衡.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独立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全面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和功能,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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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法 现代性 经济法的双重职能 |
文章编号: | 1008-939X(2004)02-0081-02 |
修稿时间: | 2003年11月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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