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疑难问题研究 |
| |
引用本文: | 李朝晖.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疑难问题研究[J].学术研究,2011(7). |
| |
作者姓名: | 李朝晖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北京,100872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交通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10CFX028)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认定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以宣告死亡的盖然性推断不适用于刑法领域为据,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宣告死亡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成立;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受伤后经过一定时间又死亡的,应当确定致伤至死亡期间是否存在中断的因果关系,审慎认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在死亡标准适用上脑死亡应当成为判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首要标准,并借此推动该标准成为刑法上认定死亡的法定标准。
|
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 致人死亡 宣告死亡 死亡标准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