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经营性资产在企业破产时的处理 |
| |
引用本文: | 张钦昱.论非经营性资产在企业破产时的处理[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41-45. |
| |
作者姓名: | 张钦昱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课题(CLS(2012)B16) |
| |
摘 要: | 来源于"企业办社会"理念的非经营性资产具有使用目的的非增值性、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和使用效益的社会性等特征。企业破产时非经营资产的处理应当秉承实质正义理念,兼顾职工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目前的处理方法存在未能认清非经营性资产的本质、未能区分非经营性资产的功能和未能充分保护职工权益的缺陷。需要厘清企业破产中非经营性资产的历史劳动债权本质,对承担职工生活服务功能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拍卖等方式的转让所得按照比例分配给职工;对承担社会公益功能的非经营性资产,由政府接手并盘活。
|
关 键 词: | 破产 非经营性 资产 劳动债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