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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孟传香.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4(6):26-30.
作者姓名:孟传香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重庆,402360
摘    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首先应从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为义务,应以采取当前的技术措施不会实质性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运营成本或系统与网络的负担为限.网络连接服务提供者IAP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IPP的作为义务可以借鉴版权立法中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进行限制,具体包括通知删除义务和主动审查义务.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对别人提供的图片、新闻、文章、免费或者收费下载软件的审查核实义务也应采取“红旗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可以从主观过错、损害结果以及社会危害性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不作为  刑事责任  "避风港"原则  "红旗标准"
收稿时间:4/4/2012 12:00:00 AM

Discussion on the Nonfeasanc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et Access Provider
MENG Chuanxiang.Discussion on the Nonfeasanc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et Access Provider[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Social Science Edition,2012,24(6):26-30.
Authors:MENG Chuanxi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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