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体系完善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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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晖.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体系完善探究[J].才智.人事人才,20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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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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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理工大学;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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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完善的生态文明立法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是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基石。但当前生态文明立法体系不仅存在“体系结构混乱,法律协调性差”的缺陷,也存在“体系模式有失灵活,无法兼顾生态系统整体性”的不足,还存在“体系立法内部不相匹配、体系缺乏有效监督审查机制”的缺憾,已经无法满足进一步建设生态文明的法治需求了,必须在坚持“一元两级多层次而又不加制衡”的总体立法体系为导向的基础上,以“立法权限、立法载体、立法运行”这立法体系三要素为着眼点来对其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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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文明 生态法治 生态文明立法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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