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职场性骚扰的人格权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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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小兰.《民法典》时代职场性骚扰的人格权法规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3):98-109+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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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小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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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侨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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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关于反职场性骚扰的研究多从劳动法角度展开,从民法角度的较少。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反职场性骚扰条款,表明我国将采取不同于劳动法的规制路径。职场性骚扰侵犯了劳动者身体权或性自主权,也侵犯了其工作环境权和平等就业权。由此,雇主要对雇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而对工作中受害的雇员则要承担安全保障责任。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规制职场性骚扰的立法,未来为充分适用《民法典》反性骚扰条款,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制定专门反性骚扰立法,也可以对现有劳动法进行修订,以形成更加严密的反职场性骚扰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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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 职场性骚扰 人格权 劳动法 雇主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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