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民法典》时代职场性骚扰的人格权法规制
引用本文:叶小兰.《民法典》时代职场性骚扰的人格权法规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3):98-109+148.
作者姓名:叶小兰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摘    要:目前关于反职场性骚扰的研究多从劳动法角度展开,从民法角度的较少。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反职场性骚扰条款,表明我国将采取不同于劳动法的规制路径。职场性骚扰侵犯了劳动者身体权或性自主权,也侵犯了其工作环境权和平等就业权。由此,雇主要对雇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而对工作中受害的雇员则要承担安全保障责任。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规制职场性骚扰的立法,未来为充分适用《民法典》反性骚扰条款,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制定专门反性骚扰立法,也可以对现有劳动法进行修订,以形成更加严密的反职场性骚扰法律体系。

关 键 词:民法典  职场性骚扰  人格权  劳动法  雇主责任
点击此处可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