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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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蒲鹏英,余贵林.试论合同形式[J].社会科学研究,19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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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蒲鹏英 余贵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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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内江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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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古代合同经历了一个由重形式到重合意的过程。近代,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合同均以不要式为原则,书面合同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把合同视为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工具,普遍规定了书面合同形式。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必然确立合同自由原则,从而认可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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