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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视野下的刑法罪名命名问题研究——基于“两高”对《刑法修正案(九)》罪名所做司法解释与《刑法一本通》的比较考察
作者单位:;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科
摘    要:不管是刑事立法的具体内容,还是刑法罪名的形式命名,立法机关都应当充分地、尽最大可能地发挥理性的积极作用,从而实现吸收司法经验和运用理性逻辑的高度统一与完美结合。基于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后置法角色和其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终极旨归,在刑事立法方面应当坚持三个基本理念:刑事立法的独立性、统一性和谦抑性,这不仅是对刑事立法内容的要求,也是对刑事立法形式的要求。在刑事立法内容方面,不应仅仅关注条文的内容规定和修改,也应重视和加强对刑法罪名命名权的研究,着力纠正司法实务中基于惯常做法和不成文的旧例所形成的自带的"天然合法性"错觉。从根本上而言,由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行使刑法罪名命名权,在形式层面上是法律保留原则的合法性要求使然;在实质层面上是罪刑法定对刑事立法的明确性要求。

关 键 词:罪名命名权  罪刑法定  《刑法修正案(九)》  “两高”司法解释  《刑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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