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表演者权内容的演变 |
| |
引用本文: | 郑智武.论日本表演者权内容的演变[J].日本研究,2015(1):44-50. |
| |
作者姓名: | 郑智武 |
| |
作者单位: |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杭州 310053 |
| |
基金项目: |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日本、韩国、印度表演者权制度比较研究”(项目编号Y2013 28602)。 |
| |
摘 要: | 日本表演者权制度起步早,表演者权内容随经济发展而变更。表演者权源于著作权法体系,表演者权专项立法不断加强,内容大体分成版权法与文化产业法两大体系。表演者人格权的独立保护历程漫长,直至2002年法律专项创设,具体为表明身份权和保护表演完整权。表演者经济权内涵是随日本经济及国家战略发展而嬗变,其中的复制权、公开传播权、二次使用权、租赁权颇具特色。探析日本表演者权内容的演变对我国表演者权立法极具借鉴意义。
|
关 键 词: | 日本表演者权 表演者人格权 表演者经济权 文化产业 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