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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遗嘱形式将财产遗赠给非法同居者的效力——兼评黄永彬遗赠案、熊毅武遗赠案
引用本文:张锋.以遗嘱形式将财产遗赠给非法同居者的效力——兼评黄永彬遗赠案、熊毅武遗赠案[J].广西社会科学,2003(10):87-89.
作者姓名:张锋
作者单位:襄樊学院政法系,湖北,襄樊,441003
摘    要:根据我国继承法理论对黄永彬、熊毅武遗赠案进行了剖析,得出结论非法同居行为和遗赠行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遗赠行为的效力只能依其自身的内容进行判断,而不应受制于其他行为.非法同居行为是一事实行为,立遗嘱将遗产遗赠给非法同居者的行为属法律行为.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对象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一切行为.在此问题上,应借鉴德国法院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进行剥离的做法.

关 键 词:遗嘱  遗赠  公序良俗  遗嘱的实质要件  遗嘱的形式要件
文章编号:1004-6917(2003)10-0087-03
修稿时间:200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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