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遗嘱形式将财产遗赠给非法同居者的效力——兼评黄永彬遗赠案、熊毅武遗赠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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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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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襄樊学院政法系,湖北,襄樊,44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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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继承法理论对黄永彬、熊毅武遗赠案进行了剖析,得出结论非法同居行为和遗赠行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遗赠行为的效力只能依其自身的内容进行判断,而不应受制于其他行为.非法同居行为是一事实行为,立遗嘱将遗产遗赠给非法同居者的行为属法律行为.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对象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一切行为.在此问题上,应借鉴德国法院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进行剥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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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嘱 遗赠 公序良俗 遗嘱的实质要件 遗嘱的形式要件 |
文章编号: | 1004-6917(2003)10-0087-03 |
修稿时间: | 2003-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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