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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别共有中应有部分之处分
引用本文:秦伟,刘宏渭.论分别共有中应有部分之处分[J].东岳论丛,2004,25(6):184-186.
作者姓名:秦伟  刘宏渭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分别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是对所有权之处分,它仅指法律处分,不包括事实处分。法律处分包括分出、转让、抛弃及负担设定。应有部分进行的"量"之分割,其性质与所有权无异;应有部分之赠与,应有优先购买权;抛弃中被抛弃的应有部分之权力的归属,应作为无主财产处理。在负担设定中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负担设定后,能否再行设定同类或不同类的负担,是一个重要问题。

关 键 词:分别共有  应有部分  处分
文章编号:1003-8353(2004)06-0184-03
修稿时间:200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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