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别共有中应有部分之处分 |
| |
引用本文: | 秦伟,刘宏渭.论分别共有中应有部分之处分[J].东岳论丛,2004,25(6):184-186. |
| |
作者姓名: | 秦伟 刘宏渭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 |
摘 要: | 分别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是对所有权之处分,它仅指法律处分,不包括事实处分。法律处分包括分出、转让、抛弃及负担设定。应有部分进行的"量"之分割,其性质与所有权无异;应有部分之赠与,应有优先购买权;抛弃中被抛弃的应有部分之权力的归属,应作为无主财产处理。在负担设定中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负担设定后,能否再行设定同类或不同类的负担,是一个重要问题。
|
关 键 词: | 分别共有 应有部分 处分 |
文章编号: | 1003-8353(2004)06-0184-03 |
修稿时间: | 2003年8月26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