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示制度能用来处理职工吗? |
| |
摘 要: | 我单位有一名职工由于工作岗位特殊的原因,造成双眼视力下降,去年被认定为职业病,并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九级。此后,该职工被重新安排了工作,今年3月,该职工认为病情加重,要求重新鉴定工伤等级。后被鉴定为工伤七级。在如何理解“本人工资”时,该职工与单位发生分歧,该名职工认为应当以其认定为七级工伤前的工资为“本人工资”基数;单位认为,应以其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本人工资”。请问:我单位的观点是否正确?
|
关 键 词: | 工资 工伤待遇 界定 个人 工作岗位 劳动部门 工伤等级 重新鉴定 职业病 职工 单位 本人 认定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