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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示制度能用来处理职工吗?
摘    要:我单位有一名职工由于工作岗位特殊的原因,造成双眼视力下降,去年被认定为职业病,并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九级。此后,该职工被重新安排了工作,今年3月,该职工认为病情加重,要求重新鉴定工伤等级。后被鉴定为工伤七级。在如何理解“本人工资”时,该职工与单位发生分歧,该名职工认为应当以其认定为七级工伤前的工资为“本人工资”基数;单位认为,应以其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本人工资”。请问:我单位的观点是否正确?

关 键 词:工资  工伤待遇  界定  个人  工作岗位  劳动部门  工伤等级  重新鉴定  职业病  职工  单位  本人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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