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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
引用本文:刘沫茹,关长虹.论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J].黑龙江社会科学,1995(Z1).
作者姓名:刘沫茹  关长虹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刘沫茹),哈尔滨市东峰律师事务所(关长虹)
摘    要:离婚纠纷是一种常见的、多发的民事纠纷,全国每年大约有40多万对夫妻因离婚而分手,占每年结婚人数的5—6%,这些都是由于各种社会的、个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广大人民的物质经济条件和文化素养将会不断得到改善,对于精神生活的追求也会有所提高。对婚姻关系较高质量的要求和现实婚姻之间差距的增大,必然导致调适夫妻关系的难度增加。同时,在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影响下,社会伦理观念正发生历史性的转变,有些人受西方“婚姻自由”观的影响,视婚姻大事为儿戏,草率结婚,轻率离婚,这是造成离婚人数增多的不可忽视的原因。在引起各方关注和研究的离婚率上升的原因中,有些人认为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是造成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即:单纯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依据,在实践中起了放纵和鼓励离婚的作用,有些人甚至认为婚姻法是一部“离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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