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刑法上的“明知”——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第287条有关规定
作者单位:;1.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2.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信息网络时代背景下,信息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帮助行为作为一种正当的中性业务行为,本身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当其技术支持、帮助行为被滥用,制造了法律所不能容忍的风险时,就可能构成犯罪。信息网络服务经营者技术支持、帮助罪无疑对于规范网络环境秩序、促进互联网技术的良性循环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同时也增加了网络服务者的法律风险,对其经营模式的创新可能造成限制。应当建立有效的犯罪风险控制机制,保持刑法介入的正当性,实现有效的规范网络环境与互联网机制创新的均衡发展,完善现有的传统刑法理论体系,加强信息网络服务主体主观方面的"明知"认定研究。

关 键 词:信息网络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  明知

Study on “Knowing Perfectly Well” of Criminal Law——Analysis of Clause 287 of the Amendment(Ⅸ) to Criminal Law
Abstract:
Keywords: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