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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协议和服务期约定探讨
引用本文:陆艳英.培训协议和服务期约定探讨[J].中国劳动,2005(11):27-28.
作者姓名:陆艳英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保障局
摘    要:<中国劳动>2005年第5期登载了<培训协议服务期的管理>(以下简称<培训>)一文,笔者认为文中部分提法值得商榷.该文中重庆某制药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如公司和雇员双方在本合同的预定期满前3个月内达成协议,本合同的期限可以延长……"条款同员工张某在法定期限内续签劳动合同,视为其在法律意义上"放弃"对员工张某的服务期约束才是导致其败诉的关键,不及时主动地主张权利即是默认放弃权利是该案的法律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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