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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与股东之关系 ————兼及《公司法》第 22条第二、三款之理解和评析
引用本文:石纪虎.论公司与股东之关系 ————兼及《公司法》第 22条第二、三款之理解和评析[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3(3):34-37.
作者姓名:石纪虎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摘    要:公司独立法律人格是针对公司外部人员而不是针对公司股东而言的。在公司内部,只存在着公司股东之间或者公司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作为公司内部成员,不可能与公司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公司股东可以分为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控制股东控制着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董事会,其意思和利益常常以公司的意思和利益的面目出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公司非控制股东和控制股东之间利益关系的反映。

关 键 词:控制股东  非控制股东  公司人格  公司利益
收稿时间:2008/2/25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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